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0-27 14: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27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6]146号、京财行[1996]577号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关干警每人每日2元;
2.城近郊8个区一线交通民警每人每日5元;
3.远郊10个区(县)一线交通民警每人每日4元。
二、上述标准包括原有的津贴在内。
三、保健津贴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发。
四、保健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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