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7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政办发〔2016〕80号
<p>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p><p> 自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等要求,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p><p>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经办管理以及社会保障费缴费审核等工作。</p><p> (三)加快出台实施方案。凡未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和未出台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配套办法的市州、县市区,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已经出台的实施办法,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p><p> (四)大力清缴保障资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缴到位。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划拨资金不到位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划拨到位的计划。对集体补助落实不到位的,要在组织发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督促集体组织及时上缴。今后,各地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对国家和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开展清缴工作,尚未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办证之前追缴到位;已经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新增项目征地前追缴到位。</p><p><br/></p><p><strong> 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制度框架,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六统一、六自主”的要求,即全省统一参保缴费基数和方式、统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统一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身份、统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办法、统一政策实施时间节点、统一城市规划区内外参保政策,各市州和县市区参保缴费补贴档次和年限以及比例自主、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和政府划拨比例自主、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标准自主、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类型自主、政策实施时间节点以前的问题解决办法自主、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缴费补贴发放标准自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p><p> (一)科学确定保障对象、内容和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征地面积规模、社保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标准,严格核定对象。坚持因地制宜、因财施策,科学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精算平衡,以支定收,引导被征地农民合理选择参保方式,做到“政府可承受、群众能接受”。同时,准确评估和测算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后产生的制度风险和基金缺口。</p><p> (二)完善筹资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划拨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年度划拨同级财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建立集体补助的提取机制,在新征地时应当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集体补助并划拨到位。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帮扶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个人提供缴费补助。</p><p> (三)认真落实重点工程缴费义务。各类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地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p><p> (四)严格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严格落实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把关,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保障落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用地审批程序报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用地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p><p> (五)妥善解决要求“补建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自按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之日至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之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允许以对应的被征地项目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补建补缴”。</p><p> (六)完善就业、医保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积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扶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做好政策衔接。</p><p><br/></p><p><strong>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普及宣传,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知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受益、谁缴费”等理性参保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提取补助用于筹措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相关配套文件,简化程序、规范流程,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p><p><br/></p><p><strong> 四、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奖惩</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以及重点工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省审计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加大对政府“一把手”履职情况的审计力度。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问题的问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探索在财政转移支付、用地审批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对用地单位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项目,不予发放用地批准文件,不办理土地发证手续。对清理用地单位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工作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具体考核措施,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督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6年11月7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