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2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1]39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简化办事程序,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提倡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天津市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使用自制劳动合同文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文本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劳动争议处理事务所等有关机构申请指导咨询服务。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