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48: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
生效日期:2010年08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的相关精神,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的相关精神,结合高校实际,现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试行办法如下:
  一、参保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
  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为50元/人年,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门诊医疗包干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医疗费用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支付。
  三、各高校可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资,将筹集资金和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合并使用,制定本校的门诊医疗费用使用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高校制定办法时须明确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年度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四、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方法:当年度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结束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拨至各高校。
  五、各高校附属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定点后作为本校大学生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无附属医疗机构的,由市医保中心与高校商定邻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大学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参保大学生需持《南京市民卡》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实时上传数据和结算报销。大学生需转诊治疗的,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七、门诊医疗包干费用应专项用于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
  八、各高校应明确本院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包干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九、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