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5
生效日期:2010年08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0]1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供销社: 我省供销社企业已从1998年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有部分供销社职工因企业困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企业职工断保、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册正式职工要全部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整体参保后,新参保人员以及已参保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比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原固定工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整体参保后,参保前已达到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在全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中统一解决。 四、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要按计划完成补缴,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保证退休人员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以及出租房屋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有关规定,核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部分欠费。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年八月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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