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1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7〕225号
<p>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p><p> 为提高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以下简称“琼府3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加大政府缴费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p><p> 一、从2018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5000元。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确定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3个档次。</p><p> 二、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p><p>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p><p> 各市县要加强政府代缴保费群体的动态管理。</p><p> 三、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p><p> 对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p><p> 对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给予40元的基础补贴外,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p><p>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整缴费档次的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p><p>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9月1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