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11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17年06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函〔2017〕522号
<p>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工作,现就已经完成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准备期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分类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发基本养老金。</p><p>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行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应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应发基本养老金。</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6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