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9 09:42:00 浏览:
发文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珠劳社[2008]140号
| | 各区劳动保障局、功能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在原企业的身份为干部、固定工。 (三)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华侨农场,原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省直企业。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199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82元,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总额的11%(含利息)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一)对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五、医疗保险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补缴医疗保险费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前一年内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记录的,以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费补缴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本人将档案送至原企业所在地的区或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按规定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审和补缴手续。 七、其它事项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且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干部、固定工,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因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市财政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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