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17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0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规〔2017〕28号
<p>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p><p>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p><p><br/></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做好“三篇大文章”、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以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用好用活人才为核心,着力破解制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通过5-10年的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符合基层需要、立足基层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p><p><br/></p><p><strong>  二、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建立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结合不同行业、专业特点,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取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硬性要求。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局等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可通过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人事档案不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可通过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p><p>  (二)完善职称倾斜政策。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结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支持政策。2018年起,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农村工作服务经历。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基层”高级职称,随时申报、适时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p><p>  (三)支持基层自主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基层实际需要,鼓励在管理规范、产业行业发展特色突出、参评人员规模较大、具备优势条件的县(市),自主开展中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p><p>  (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评聘制度。在县(含县级市)域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自愿参加“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p><p>  (五)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给予适度倾斜。</p><p>  (六)实行特设岗位管理。支持和鼓励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扩大农村特岗教师实施范围和规模,完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政策,重点支持艰苦边远地区补充专业技术人才。</p><p><br/></p><p><strong>  三、拓宽基层引</strong><strong>才渠道</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七)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县乡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简化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并可按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项用于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严肃招聘纪律,严厉惩处选人进人违纪违规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防范公开招聘突出问题长效机制。</p><p>  (八)加大基层柔性引才力度。基层柔性引进的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深入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海外赤子为国服务”、“博士后科技行”、科技特派员等项目计划,建立服务基层长效机制。</p><p>  (九)鼓励到基层创新创业。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基层企业、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p><p>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选派力度。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落实服务期满人员机关定向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加分、升学扶持等优惠政策。</p><p>  (十一)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简化人事档案转递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省市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p><p><br/></p><p><strong>  四、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二)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式。突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根据区域特点、产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为基层定向培养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p><p>  (十三)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用人单位要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学习期间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并根据规定为其核销全部或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工作考核、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在推荐申报职称人选时,将参加继续教育作为重要条件。</p><p>  (十四)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建立定期从基层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进修学习制度,加强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工作。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继续教育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重点扶持基层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p><p>  (十五)统筹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基层农技人员技能培训等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为基层培养培训一批骨干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p><p><br/></p><p><strong>  五、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激励表彰力度</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六)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增长机制和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招聘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和协议工资制度。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p><p>  (十七)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建立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在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各行业部门人才表彰奖励等工作中,适当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比例。鼓励各市(地)设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p><p><br/></p><p><strong>  六、强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保障服务</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p><p>  (十九)加大投入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经费投入。</p><p>  (二十)加强联系服务。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等模式,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建立联系服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制度,在省级专家考察休假活动中增加基层专家参加数量。</p><p>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各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p><p>  本意见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含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市(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0月1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