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17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3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22
文号      :济人社发〔2017〕167号
<p>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p><p>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就医待遇,现就部分政策调整如下:</p><p>  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二次支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和40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p><p>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0%)。以上调整不适用于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p><p>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50%执行,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p><p>  三、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不含器官组织源、器官组织源贮存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亲属或他人提供组织器官供体者,其发生的手术、检查治疗等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p><p>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免费使用的基本药物增加治疗高血压的氢氯噻嗪(双氢克尿噻)片和治疗糖尿病的格列吡嗪片。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元调整为累计不超过240元。</p><p>  五、为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免费提供5种基本药物: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有关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支付。</p><p>  六、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的名称和鉴定标准。(详见附件)</p><p>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2月1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