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33:00   浏览:

发文机关: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1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政办明电[2011]5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今年6月中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并分赴部分地州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7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报告》,肯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和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节仲裁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并开展整改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11月对各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情况
  1.将《劳动合同法》宣传列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关注焦点问题的情况。
  2.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培训的情况。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情况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在稳定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基础上,逐步将劳动关系工作重点向小微企业转移,提高中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情况。
  2.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解决突出矛盾的情况。
  3.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积极应对、处理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切实为企业依法用工提供服务的情况。
  (三)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情况
  解决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合理有序地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1.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有关“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人口(劳动力)较多的大县应配备5-10人,小县应不少于3人。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提高劳动保障维权快速反应能力,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逐步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的规定,健全和充实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监察工作经费,改善监察工作条件的情况。
  2.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国资和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系和协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3. 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其执法能力的情况。
  4.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情况。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1.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在机构改革到位的地州市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置办案场所,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的情况。
  2.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积压案件,妥善处理农民工争议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3.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规范化、文书标准化和仲裁院内部管理制度化建设的情况。
  (六)加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数据库建设情况
  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用人单位书面信息审查管理、“日常案件办理和“劳动用工备案等功能以及为企业提供网上供求信息发布、职业能力测评和网上洽谈等服务的情况。
  二、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州市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税务、工商、经贸、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三、检查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并抓好整改落实,务求实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各地要将检查情况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