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3:07: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云人社发〔2015〕207号
各州市人社局、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入社部发〔2015〕70号)的要求,根据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结存量应控制在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范围。各州市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统筹区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二、主要任务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后,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降低缴费费率,不得超过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要通过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各地要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缴费基数核定,保基金应收尽收。进一步规范待遇支付。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制度,按月进行基金监测。
(三)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各统筹地区要采取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动态调整费率机制。原则上,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重新调整费率,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当期出现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临时补贴。
三、实施步骤
(一〉做好测算准备(2015年9月上旬〉。各州市要对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具体标准。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5年9月中旬)。方案中要明确降低费率后的具体标准、平衡基金的相应措施、部门职责等内容。
(三)发布方案、组织实施(2015年9月下旬)。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统筹地区问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州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当地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人社部门要牵头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措施,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降低费率工作顺利完成,待遇按规定支付。财政部门负责研究降低费率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的相关工作和出现基金缺口后的应对措施。加强与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
(三)积极宣传引导,及时报告进展。出台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州市要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认真培训具体工作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向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9月25日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今后各年度发生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5日
宁夏自治区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贴标准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