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7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农合发〔2018〕10号
<p>各区人力社保局、教委、各有关学校:</p><p> 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本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各区教委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组织宣传工作,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学生的参保服务工作,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按时有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区人力社保局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p><p> 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办、民办学校,负责统一办理符合参保条件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p><p> 三、在校学生的参保范围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确定。</p><p> 四、各学校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年度缴费名单,新参保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p><p> 五、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非京籍新入学在校学生,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入学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当年未参保缴费仅次年参保缴费的,视为未连续参保缴费,次年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月17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