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 09:1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13
生效日期:2002年05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工总经[2002]117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根据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之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凡发生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91年75号令)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有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其上级工会派员参加入)。
二、事故报告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单位、建筑施工总、分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报告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至区县局(产业)工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重伤,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电传等形式报至市总工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等形式报至市总工会。事故性质分类见附后的名字注释。
外省市驻沪企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应按上述规定报告市总工会。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市总工会将定期对事故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坚持按时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漏报、迟报、瞒报的单位,将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建议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原则
1、轻(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如事故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则由该单位的上级工会组织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如事故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则由所在地区(街道、乡、镇)工会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总工会或视情委托区县局(产业)工会派员(须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区县局(产业)工会受委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须持有市总工会开具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托书》(见附页)。未经市总工会同意,区县局(产业)工会不得再委托下级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受委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案卷报送市总工会存档。
3、重大死亡事故:由市总工会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区县局(产业)工会配合。
各级工会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在分析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时,要秉公办事,依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总工会。
名字注释: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及其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造成职工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或轻伤后在30天以内因医治需要构成重伤的事故。
3、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后造成职工当场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经医治无效在30天内死亡的职工人数。
4、一般死亡事就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5、重大死亡事就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附件:《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托书》(略)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