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9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8〕21号
<p>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p><p><br/></p><p><strong> 一、充分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重要性</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运行,对加强拖欠工资行为失信惩戒、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劳动用工守法诚信制度,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劳动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部省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细化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抓好。</p><p><br/></p><p><strong> 二、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确定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对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动态管理。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界限,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执行。违法用人单位及责任人被列入“黑名单”后,各地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在管理期满作出移出决定前要进行实地核验,依法作出移出或者自动续期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及责任人。</p><p><br/></p><p><strong> 三、加强相关工作衔接和部门联合惩戒</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加强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工作的衔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充实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库信息,把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发现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列入“黑名单”管理。</p><p> 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联合惩戒。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畅通信息推送渠道,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联合惩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用工行为。</p><p><br/></p><p><strong> 四、加强“黑名单”管理宣传和情况上报工作</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讲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对本地“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提高“黑名单”管理的社会影响力。</p><p>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分别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遇有重要情况,也可随时上报。</p><p>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月2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