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8
生效日期:2018年04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兰住金〔2018〕13号
<p>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p><p>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8〕2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p> <strong>一、缴存</strong></p><p> 凡在我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均可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凭职工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内部转移、信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p><p> <strong>二、使用</strong></p><p> 已经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凭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申请资料前往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办理业务时,不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等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p><p> <strong>三、异地转移</strong></p><p> 港澳台职工跨城市流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p><p>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2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