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2
生效日期:2018年03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政办发〔2018〕5号
<p>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p><p>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2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制定和实施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具体项目,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方案。</p><p><br/></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p><p> (二)基本原则。</p><p>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p><p>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细化照顾服务具体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p><p>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p><p>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p><p> ——城乡统筹,和谐共融。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城乡统筹,使农村老年人享受均等的照顾服务。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p><p><br/></p><p><strong> 二、重点任务</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完善针对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补贴标准,适时实现城乡统筹,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原差额基础上,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高龄津贴制度,适时调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p><p> (二)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推广智能居家养老模式落地社区,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个性、专业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延伸服务,为居家的行动不便、空巢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各区人民政府)</p><p> (三)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p><p> (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和功能发挥。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支持适老住宅建设,推进老年人住宅进行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等,各区人民政府)</p><p> (五)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高龄、失能、空巢老人等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者与困难、高龄、失能、空巢老人进行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区人民政府)</p><p>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农委等,各区人民政府)</p><p>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快速办理。定期集中提供免费遗嘱公证及遗嘱保管服务,免费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公证服务,免费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保管服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用。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p><p> (八)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70周岁(含)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p><p> (九)继续实施我市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敬老卡的使用管理,方便老年人出行。完善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进站、绿色直梯通道、协助办理进(出)港手续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p><p> (十)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轨道、铁路、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通过官方网站、现场告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且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重点候车(机)区、爱心座椅、轮椅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p><p> (十一)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适当扩充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p><p>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贴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p><p> (十三)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全面提升机构层面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开展签约服务。鼓励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加大医保扶持力度,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老龄办、市中医药局等)</p><p> (十四)研究建立针对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减轻其护理经济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保监局等)</p><p> (十五)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退休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四类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p><p> (十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形式,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丰富课程资源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p><p> (十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鼓励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依法依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自身生活,实现自我价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各区人民政府)</p><p> (十八)鼓励结合地域特色,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老年教育课程。推动高校、职业院校和老年教育机构共同参与老年教育课程开发,遴选、引进优质课程资源。充分发挥天津老年远程学习网、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和多层级办学的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p><p> (十九)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推动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完善“市老年大学—区老年大学—街道(乡镇)老年学校—社区(村)老年教育学习中心”老年教育四级办学体系。加强市级老年大学建设,指导和引领全市老年教育的发展。到2020年,各区至少建成1所高水平的老年大学,发挥引领、指导、服务作用;力争各街道(乡镇)至少举办1所老年学校,作为本街道(乡镇)老年教育的主要场所;力争各社区(村)有1个老年教育学习中心,满足老年人就近便利学习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p><p> (二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大力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硬件和服务软件建设水平。积极推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的文化服务场所、为老服务机构等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图书馆设立老年人服务专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深入推进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工作,为老年人阅读和借还图书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等)</p><p><br/></p><p><strong> 三、组织实施</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p><p>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p><p>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p><p>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