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4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8〕64号
<p>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全会批准,现就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510元。</p><p>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执行。</p><p>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拟定方案,加强资金筹集,当年6月底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资金到位率必须达到75%, 确保9月30日前筹资政策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p><p> </p><p style="text-align: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