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5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人社文〔2018〕57号
<p>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企业:</p><p>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已正式印发,为切实贯彻执行《企业年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尽快修订,最迟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变更,并重新报送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p><p> 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原则上使用人社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范本》,确有需要明确的内容而范本中没有囊括的,企业可以在范本的基础上添加相应内容。</p><p> 二、《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九个部分内容,其中“资金分配的比例和办法”及“权益归属”为新增加的要求,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如未包含这两部分内容的,应予以补充明确。</p><p> 三、《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资总额的12%。”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2%的应进行修订。</p><p> 2018年1月的缴费可按原来的比例提取,自2018年2月起提取比例必须符合《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p><p>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每期提取的企业年金缴费,但企业缴费全年累计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合计缴费全年累计不超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p><p>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为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是上年度工资总额。</p><p> 四、《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分配办法差距较大,最高额超过平均额5倍的,应进行修订。</p><p> 最高额为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指除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分配外所有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包含奖励性分配和企业账户分配等。</p><p>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包含多个独立法人主体的,平均额可以按照本法人主体的实际缴费金额和参与分配人数计算确定,也可以按照所有法人主体实际缴费总额和参与分配的总人数计算确定,但应选定一种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予以明确。</p><p> 最高额与平均额最高不超过5倍可以按月控制,也可以针对全年的总分配额来控制。</p><p> 五、《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完全归属期限超过8年的,应进行修订。</p><p> 修订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明确,出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等《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p><p> 六、《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即企业年金企业账户资金的分配必须有相应的机制,而不能在每次需要分配时才临时研究确定。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没有企业年金企业账户资金分配办法的,应予以补充增加。</p><p> 七、《企业年金办法》规定,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以及死亡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也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而且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方式除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外,还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修订企业年金方案时应对领取条件和领取方式进行补充增加。</p><p> 今后国家出台《企业年金办法》细化规定,本通知内容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