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3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藏卫发〔2017〕237号
<p>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我区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稳妥扎实有序的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的人口政策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具体内容如下:</p><p> 一、全区停止发放独生子女证。既往已领证需补办的除外。</p><p> 二、对按照《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两孩夫妇实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简化办理手续。</p><p> 三、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p><p>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藏计育字〔1992〕06号)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p><p> 五、大力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p><p> 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政策宣传和新旧政策过渡期间衔接工作。</p><p> 特此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7月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