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30
生效日期:2018年03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政办发〔2018〕21号
<p>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p><p>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强省迈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p><p> <strong>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strong></p><p>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大力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化申报和审批,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探索开展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加强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基于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管体制;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采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发挥市场信用在市场主体管理上的决定性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改办、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p><p>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领域扩大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建设主体选择上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搭建湖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全省统一交易规则和范本,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完善PPP项目招投标制度,鼓励我省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进入。(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strong></p><p> (三)推进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计价规则、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引导我省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参与试点,健全精细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取费参考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strong></p><p>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更加合理的质量责任体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建立企业和个人创建优质工程的激励机制,实行“优质优价”。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保险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湖南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的识别管控,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企业研发推广“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充分发挥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防灾防损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行业监督能力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起重机械等的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辅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完善我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功能,不断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强化检验检测行为信息化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strong></p><p>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严禁对省外建筑企业或省内企业跨市县承揽业务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各地不得利用当地区域性信用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加大对各地区设置市场壁垒、障碍的信息公开和问责力度,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建筑企业和执(从)业人员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定期发布全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和推动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妥善解决职工和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加大“阴阳合同”的查处力度。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完善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相应担保范围内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法定保证金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推行投标保证金承诺制。鼓励保险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开发工程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替代各类保证金。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规范地方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加大财税和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建筑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增强建筑业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信贷、保函等表内外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行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各金融机构在为我省建筑业企业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开展贷款定价服务收费,实施减费让利,不得在发放贷款时超出客户需求要求开支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捆绑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融资产品。积极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我省大型建筑业集团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长期、大额、成本较低的资金支持。对于涉及工程建设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将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列入政府重点扶持上市后备计划,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改制提供一对一的政策辅导和支持,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情况检查,加强对规费的计取和社会保险费支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责任主体。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必须于2019年前偿还。已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文件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不断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推行分段结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strong></p><p> (十二)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坚持企业培养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工人队伍。研究制定我省建设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学校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学校根据市场和建筑业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引导建筑业企业主动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教学评估,建设相应实训基地或提供实习岗位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土建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对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且有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直接获评与实践经验对应的专业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施工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组织单独评审,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破格参评高级职称资格;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参评高级职称资格时,可在评审量化打分时适当加分。开展“建筑业人才培训百千万工程”,从2018年起,分四年,每年培训我省一百名建筑业企业职业经理人和一百名建筑师、一千名项目经理、十万名技术工人,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鼓励和支持中大型企业、职业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建立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制定出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及时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建筑业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组织开展建筑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研究支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建筑劳务用工情况“一人一档、实时归集”。建立全省建筑劳务市场供需对接平台,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四)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我省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搭建劳务费纠纷争议快速调解平台,引导有关企业和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建筑工人居住生活环境,鼓励分区域配置生产生活用地,集中建设建筑工人公寓或者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strong></p><p> (十五)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变革,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实施智能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展智能建筑评价工作,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六)不断提高建筑绿色化水平。全面实施《湖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出台湖南省绿色建筑地方法规,逐渐提高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绿色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湖湘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兼顾建筑美观,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技术交流,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大力推广标准设计,普及应用先进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八)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建筑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因通过技术创新,优化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必要的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各地整合装配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建设综合性建筑科技产业园区,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创新。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基于BIM技术施工图审查,建立BIM技术应用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开展深层次的BIM技术应用实践和创新研究,形成产学研用创新合作机制。加快BIM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普及BIM技术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重点培养复合型人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十九)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健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建立健全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监督。及时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加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二十)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化和管理现代化。引导我省大型建筑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产业链延伸、股份合作等形式整合重组,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支持省内优势建筑业企业与中央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助央企平台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给我省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联合体;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优先委托我省建筑企业施工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管理模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strong>七、加快建筑业企业外拓发展</strong></p><p> (二十一)提高对外承包能力。推动我省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施工等建筑业企业与我省轨道交通、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企业形成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体,鼓励省内大型建筑业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国际市场,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p><p> (二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强企”命名活动,并专项表彰奖励,专门政策支持,打造“湖湘建造”品牌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各级商务、公安、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在宣传推介、信息发布、项目对接、融资支持、培训服务、咨询沟通、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国外外拓产值超过一定规模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推动设立“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项目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外拓经营的金融支持。充分借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优势,扩大中国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两优”贷款规模和适用范围,充分运用抵押补充贷款(PSL)、出口卖方信贷等政策性工具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省财政应对我省建筑业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引进先进装备、技术等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海外投资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保费给予补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长沙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管部等有关单位负责)</p><p>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p><p style="text-align: right;">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3月3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