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9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函〔2018〕24号
<p>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起始时间的请示》(甬人社〔2017〕2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p><p>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十天奖励假定性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函〔2016〕39号)、《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执行日期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复〔2018〕1号)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p><p> 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好生育津贴核发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合法权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p><p style="text-align: right;">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2月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