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7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1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法〔2018〕150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strong></p><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p><p>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p><p>  特此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5月11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strong></p><p><br/></p><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现结合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p><p>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p><p>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对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现行基准费率(0.2%-1.9%)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p><p>  三、扩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p><p>  四、自2018年度起,本市将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p><p>  五、简化社保登记办理手续。按照国家关于实施“五证合一”的规定,本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纳入工商登记的工作流程,社保部门依据工商信息直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通过本市“一窗通”平台开办的新企业,可通过“一窗通”链接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p><p>  六、合并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网上办理环节。企业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可实现“一次登录、一步办结”职工就业参保登记手续。</p><p>  七、实施社保缴费委托收款方式。参保单位已在与本市社保合作的15家银行中设立账户的,无需另行开设专用账户,只需进行授权签约,即可通过已有账户实现协议扣款,方便参保单位,节约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水平。</p><p>  八、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就业参保登记自助经办服务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人员在同一办事地点完成人社相关业务的便利度。</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