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7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6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8〕49号
<p>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市,统筹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标准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p><p>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5月1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