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1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为继续顺利贯彻执行桂劳社发﹝2007﹞91号)、桂劳社发﹝2007﹞92号、桂劳社发﹝2007﹞93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地确保将党和国家对获得特殊表彰人员给予的肯定和鼓励切实落到实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并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总工会同意后,我厅草拟了《关于调整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获得特殊表彰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现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给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社会保险大厦604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文小铭同志收,邮编:530022;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gxsi@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p><p>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11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获得特殊表彰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征求意见稿)</p><p><br/></p><p>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区直各有关单位:</p><p>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获得特殊表彰人员的肯定和鼓励,自治区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在2007年时出台了系列政策明确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获得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退休后可享受增加待遇。自治区文件下发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相关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发放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相关文件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如下:</p><p>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获得战斗英雄称号等特殊表彰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获得战斗英雄等特殊贡献表彰的退伍军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人事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人事厅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特殊表彰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7﹞93号)等文件规定的对象单位调整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符合参保条件但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范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文件原规定获得表彰人员退休后可增加待遇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获得表彰人员退休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上述文件原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p><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起执行,文件规定执行时限前已办理退休的获得表彰人员享受加发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如今后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民政厅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月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