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9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6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8〕160号
<p>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p><p>  二、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p><p>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p><p>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p><p>  五、各地公布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具体情况及相应发文请于8月底前报省厅备案。</p><p>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1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