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9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1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18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p><p><br/></p><p><strong>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p><p>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p>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p><br/></p><p><strong>  三、工作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开展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增加百姓获得感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1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