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p><p>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精神,现将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p><p>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7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2017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61.08元),2018年7月-2019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8783.24元/月。</p><p> 各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并在2018年6月28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2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