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9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03
时效性   :4/30/2019
文号      :宁人社发〔2018〕77号
<p>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9%,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p><p>  二、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p><p>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