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9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1
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p><p>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8月21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strong></p><p><br/></p><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p><p><br/></p><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导向,完善工作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积极营造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服务基层成才的良好环境,确保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为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p><p><br/></p><p><strong>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体系</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完善基层特定岗位政策。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积极开发基层特定岗位。面向乡镇(街道)、社区提供的12000个基层特定岗位保持持续稳定,进一步完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探索人员成长的路径和通道;对人员空缺岗位,各地可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模式进行补充。</p><p>  (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为主的评价导向,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可以本专业岗位中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情况、实际贡献,以及个人在近3年的创新创业中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等替代相应条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在农业、林业、水利、医疗卫生系统基层单位,逐步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探索开展省、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参照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做法,对农业、林业、水利和建筑规划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的,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p><p>  (三)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通过特设岗位方式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以不占岗位比例先期聘用并兑现待遇,逐步消化过渡,聘用后3年内可以在乡镇事业单位之间流动。</p><p>  (四)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适时提高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能力提升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招聘)、升学扶持等方面政策,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全省公务员录用计划数的15%左右,其中,乡镇定向招录比例一般应达到乡镇计划的30%以上,一般不得设置专业条件限制。逐步提高县以上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比例。</p><p><br/></p><p><strong>  三、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脱贫攻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结合推进脱贫攻坚、农业科技创新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p><p>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深入实施皖北崛起和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可单独划定县、乡笔试合格分数线,除省公务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职位外,不得设置与职位(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一般不限专业和经历,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各县(市、区)可拿出辖区乡镇计划总数30%以内的职位,面向本市(设区市)户籍或在本市长期生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录。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拿出招聘计划30%以内的岗位,面向本市、本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招聘管理岗位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专业要求。</p><p>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建立符合基层实际、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测评要素体系,探索为基层单独命制笔试、面试试题,提高测评要素与考录职位的匹配度。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除特殊岗位外,均应安排到基层锻炼1-2年。探索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招聘,基层单位岗位空缺时,提供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聘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加大招录(招聘)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为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p><p>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示范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将基层急需紧缺的建筑、规划、法律等人才纳入招募范畴。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p><p>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势,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队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高校毕业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全省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招聘)职位(岗位)。政法干警、专武干部和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应注重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p><p>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或通过校企对接等形式促进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等。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工作,进行重点培养,加快成长进程。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人事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柔性引才等模式,创新引才、引智、引技渠道。中小微企业可以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A级以上诚信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代理服务,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成长渠道。</p><p>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面落实清障减负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持续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园,整合提升、集约利用已建各类专业化创业园(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利用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p><p><br/></p><p><strong>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二)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其中,列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全面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p><p>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类培训项目、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对口分类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通过普遍培训、定向委培、研修等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能力。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p><p>  (十四)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健全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强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队伍。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加强就业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发挥安徽公共招聘网平台集聚功能,实现公共就业人才网、高校就业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网的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和短信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聚集发展,鼓励A级以上诚信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开展“组团式招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p><p>  (十五)完善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或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各设区市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在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原籍或就(创)业地,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五、畅通高校毕业生基层流动成长渠道</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六)拓展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树立“在基层培养、从基层选拔”的导向。畅通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渠道。对到条件特别艰苦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p><p>  (十七)优化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p><p><br/></p><p><strong>  六、加强组织领导</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p><p>  (十九)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强化职业规划、基层就业辅导,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p><p>  (二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p><p>  (二十一)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表彰奖励活动评选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