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8〕165号
<p>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p><p> 为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p><p><br/></p><p><strong>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预防工作组织领导。</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是建立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能够降低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发生,节约和保护国家人力资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通过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通报共享工伤保险运行、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报告状况等相关信息数据,共同推动预防重点领域确定、项目遴选、资金预算、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与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p><p><br/></p><p><strong> 二、做好科学规划,规范预防项目实施流程。</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近几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发布,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伤高发行业、企业情况,主动联系沟通,引导用人单位参与申报工作。</p><p>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做好项目遴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编制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p><p> 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推动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p><p><br/></p><p><strong> 三、利用专业力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参与。</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工伤预防专家在工伤预防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工伤预防专家人选可参考以下条件:具有工伤保险管理、事故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p><p> 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供给质量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工伤预防工作。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从事宣传或培训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应低于上述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p><p><br/></p><p><strong> 四、建立考核机制,做好绩效评估验收结算。</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地要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在评审预防项目时,应一并审查该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并在后续监督中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评定办法,提升预防工作实效,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绩效考核目标应包含“培训对象满意率”、“预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各地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和细化其他考核指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结束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p><p>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确需提高的,应书面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遴选、实施、评估验收等费用,列入工伤预防费支出。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支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费用。</p><p><br/></p><p><strong>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预防工作规范开展。</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安监、卫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项目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是否达到绩效目标;项目的报批和实施、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基金的支付和结算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p><p>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痕迹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资料弄虚作假、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工伤预防专家参与预防工作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的评审评估意见签名确认,并严格遵守独立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p><p> 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推进力度,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年内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各地将出台的有关政策于8月15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计、安监部门。</p><p>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6﹞152号)同时废止。</p><p>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27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