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工发[2018]134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p><p>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调整范围</p><p>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p><p> 二、调整标准</p><p>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p><p>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p><p>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33.5元的,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86.8元的,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40.1元的,调整到2540.1元。</p><p>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p><p>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p><p>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p><p>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p><p>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