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0   浏览:

发文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9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局属各单位:</p><p>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29号)规定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止。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p><p>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参保单位多缴纳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部分从下次应缴中扣除。</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nbsp; &nbsp; &nbsp;西安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