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8〕70号
<p>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p><p>  根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79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850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38元。现就2018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201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p><p>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7278元;选择60%,年缴费8734元;选择70%,年缴费10189元;选择80%,年缴费11645元;选择90%,年缴费13100元;选择100%,年缴费1455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p><p><br/></p><p><strong>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62号)规定执行。同时,对62号文件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明确如下: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最多不超过14202.75元;对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明确如下: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