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3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8〕82号
<p>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p><p>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p><p>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p><p>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p><p>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