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8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9
文号 :新人社发〔2018〕31号
<p>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单位:</p><p>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19%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p><p>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p><p>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p><p>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落实自治区2018年“企业参保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现应保尽保;四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自治区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