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函〔2018〕299号
<p>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4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p><p> <strong>一、抓紧开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strong>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本级归集账户,用于归集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开立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的托管银行必须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质。为保证全省职业年金工作下半年顺利启动,各地要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开立工作。</p><p> <strong>二、归并基金财产转入归集账户并办理报备手续。</strong>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账户开立后,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转移收入、在非托管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一并转入该归集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原开立的非托管账户在完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出后,应予销户。各级经办机构应将《托管协议》和《归集账户开户信息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分别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p><p> <strong>三、禁止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strong>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通知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厅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并正式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后,各地应立即撤销原已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并履行相关销户备案程序。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严格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不得再通过原来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发放职业年金待遇。</p><p> <strong>四、强化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strong>规范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构建职业年金市场管理运营体制”的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特点,顺应市场化运营的要求,全程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各地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任何单位、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归集户银行存款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p><p> <strong> 五、建立部门、单位协作机制。</strong>各地在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立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行政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财政社保和国库部门、银行、参保单位等加强职业年金基金征收协调工作,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确保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到位。</p><p> <strong> 六、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strong>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范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年金政策法规,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完整、安全、独立,提高基金管理效率,促进我省职业年金健康发展。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督查。</p><p>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p><p> 联系人:省人社厅周荃025—83276019</p><p> 省财政厅冀锋025—83633708</p><p>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p><p> 2.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户指南</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