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8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人社发〔2018〕7号
<p>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p><p>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p><p><br/></p><p><strong> 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对我省历史欠费清理回收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清欠工作。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终止执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p><p><br/></p><p><strong> 二、严格控制基金支出</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对市县基金运行的跟踪指导,对基金收支缺口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重点关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全省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打击社会保险犯罪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未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p><p><br/></p><p><strong> 三、相关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基金征缴,严格支出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p><p> (二)从2018年10月1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以及各地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p><p>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出台减收增支政策、放松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不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的地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严肃问责。</p><p>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p><p>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5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