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1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5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9
文号      :闽人社文〔2018〕171号
<p>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p><p>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失业保险</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p><p>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p><p><br/></p><p><strong>  二、工伤保险</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按以下要求,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作。</p><p>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p><p>  计算公式: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统筹地区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2018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平均支付金额。</p><p>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p><p>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p><p>  (四)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p><p>  (五)下调费率的统筹地区,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p><p><br/></p><p><strong>  三、相关要求</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p><p>  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1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bsp; &nbsp; &nbsp; &nbsp; 福 建 省 财 政 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2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