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2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3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8〕374号
<p>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为深化医保“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打通便民惠企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经办服务工作效率。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青人社厅发〔2017〕130号)的规定,及时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准入结果的互认工作。对于互认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共同做好监管和考核工作。</p><p>  定点医药机构互认的工作情况及结果须报省厅及市州人社局备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8月3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