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人社发〔2018〕38号
<p>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安监局、总工会:</p><p> 2016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囯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为推动河北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2018年我省钢铁媒炭等行业去产能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去产能职工安置任务依然繁重,压力依然较大,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精神,积极稳妥做好2018年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总体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夯实责任、加强协作、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的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p><p> 二、明确安置范围。2018年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对象包括:2018年度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行业去产能企业涉及的分流职工;2016、2017年度内部转岗但因继续去产能需再次分流安置的职工。已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纳入2018年职工安置范围。</p><p> 三、强化实名管理。各地要对去产能企业逐一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分流安置职工总量及结构,建立完整人员台账,严格实名制管理,做到精准到企、具体到人。对职工暂时联系不上的,指导企业通过数据比对、张贴公示、登报声明、上网公告等方式积极联系,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人社部门核查备案。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抽查、社保数据比对、用工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核查等手段对企业提供和填报的分流职工名单进行核查,确保职工信息准确。要依托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及时开展数据分析,动态跟踪职工安置进展。</p><p> 四、拓宽安置渠道。巩固和拓展“企业内部退养一批、转岗培训消化一批、企业转型安置一批、自主创业带动一批、开发公益岗位兜底一批”安置渠道,鼓励企业加大内部挖潜力度,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方式,实现内部多渠道分流安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指导企业统筹使用稳岗补贴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转岗安置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快已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煤炭企业手续办理,有职工安置任务的及早安置职工,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深入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细化实化方案,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摸清就业需求和特点,提供再就业援助和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整建制购买技能培训。积极为去产能企业和失业人员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为每名分流职工至少提供3次岗位推荐和1次职业指导、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服务。对有创业愿意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全面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强分类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要开发和腾退一批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置,确保不出现零就业家庭。</p><p> 五、强化指导服务。各地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职工分流安置与去产能工作方案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各地要指导企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督促企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最大限度地解除分流职工后顾之忧。指导未全部关停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高技能人才、烈军属、残疾人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与双职工夫妻同时解除劳动关系。要强化服务意识,开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为企业、分流职工提供职工安置方案范本、工作指导手册、工作流程图和政策咨询、政策解读,优化就业创业、社保经办等服务,让每名分流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p><p> 六、筑牢风险防线。各地要坚持未雨綢缪,紧盯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关系处置、经济补偿支付、规模性失业等风险点,坚持日常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及早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组织领导、事前预防、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工作指导,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对安置任务重、问题较多、职工思想不稳定的重点企业和拟出清的僵尸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和上级集团公司组成工作组,建立联系点,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和细化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围,并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对困难人员多、就业渠道窄的地区,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攻坚计划,有序开展劳务协作、联合招聘、专项培训,力求让每名分流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p><p> 七、加强组织推动。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分工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人社、发改、工信、财政、安监等部门及同级工会组织共同研究重大问题,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督导和工作推动,并定期通报去产能工作进展、去产能项目调整和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在研究确定本地去产能企业时,要通盘考虑职工安置的实际需要;在分配奖补资金时,要加大职工安置因素在分配中的比重,更多地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不得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奖补资金有结佘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到资金不足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调度,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激励问责,加大专项督查、市县自查、抽查回访力度,对责任不履行、政策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坚决查处。要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职工安置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亮点做法和职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p><p>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各市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民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北省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2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