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2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31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秘〔2018〕272号
<p>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p><p>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p><p>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p><p>  三、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p><p>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p><p>  五、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p><p>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号)同时废止。</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3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