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3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2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8〕230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转档过程中的问题,不断优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p><p><br/></p><p><strong>  二、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责任</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其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市或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p><p><br/></p><p><strong>  三、完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内容</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p><p><br/></p><p><strong>  四、简化人事档案接收手续</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对缺少存档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p><p><br/></p><p><strong>  五、严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p><p><br/></p><p><strong>  六、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必备材料。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严密包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个人自带。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办理退工备案的用人单位,持《转档通知书》、《工龄审定表》(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办理档案转移手续。</p><p><br/></p><p><strong>  七、严格落实取消档案收费规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p><p><br/></p><p><strong>  八、严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纪律</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涂改、造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8月2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