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4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5
生效日期:2018年04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规[2018]8号
<p>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航企事业单位、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p><p>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做好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我省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p><p><br/></p><p><strong>  一、参保范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业(含外埠注册在本省内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为全部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p><p><br/></p><p><strong>  二、参保方式、缴费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交通运输等行业可针对从业人员的特点,选择参保方式。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p><p>  (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不超过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各地也可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可支付月份情况确定具体缴费比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追加预算造价的,用人单位应按追加预算总造价不高于1‰比例补缴工伤保险费。</p><p>  (三)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到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实行独立险种受理参保登记,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为企业参保提供便利。</p><p>  (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增减变化情况可采取现场、网上、电话与微信等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备。</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三、待遇保障</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优化参保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可借助“互联网+”,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审核,缩短办理时限。对在施工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p><p>  (二)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已参保的施工企业发生1级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并纳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p><p>  (三)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从业人员,施工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法定权益与待遇。</p><p><br/></p><p><strong>  四、监督管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又一重要举措,各级人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铁路和民航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一并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发挥责任担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部署,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p>  (二)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各级人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铁路和民航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应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严把参保“入口”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已在建项目和标段,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p><p>  (三)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铁路和民航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及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情况的数据共享,同时对参保情况按期进行通报、调度。</p><p>  (四)扩大宣传,培训指导。各级人社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规定及我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及从业人员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创新开展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为主导的多层次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p><p>  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推进计划、工作任务、职责和措施,确定全员参保时间表,确保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促进社会稳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4月2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