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4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9
文号      :豫人社〔2018〕26号
<p>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p><p>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p><p>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具体情况见附件)。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p><p>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p><p>  附件: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情况.docx</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