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4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1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
<p>各市(州)人民政府:</p><p>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p><p>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9月1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