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7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9
文号 :黔人社发〔2018〕19号
<p>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p><p>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p><p>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的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p><p> 四、执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为一年,即降费率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p><p> 五、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政策连续性。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9月17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