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5   浏览:

发文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7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鄂人社发〔2018〕43号
<p>各市、州、县人民政府:</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br/></p><p><strong>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p><p><br/></p><p><strong>  二、调整标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提高23元。其中:中央提高18元,我省提高5元。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与扶贫开发县、一般县分别按6∶4、5∶5比例负担。2018年提标省级负担部分先由各地统筹予以落实,省级在提前告知2019年省级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次年据实结算;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负责落实。</p><p>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9月27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