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人社发(2018)31号
<p>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p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做如下调整,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p><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p><p>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3元,即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p><p> 三、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p><p>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保障等相应准备,今年年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工作。</p><p> 五、各地经办机构要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及时理清2018年1月1日至今办理待遇终止的人员账户等相关信息,完善工作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杜绝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做到"不漏不重"准确无误发放,确保基金安全。</p><p>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财力状况允许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要结合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1月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