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特药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7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6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8〕249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p><p>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6号,以下简称省346号文)、《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宁人社〔2018〕150号,以下简称市150号文)的要求,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新老特药政策的平稳衔接,有效实现重大疾病精准支付,现就医保特药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p><p>  一、对纳入《省药品目录(2018年版)》并根据省346号文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的医保特药(以下简称医保特药),我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50%,其中对省346号文下发前已纳入的医保特药,我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30%。</p><p>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特药资格准入后,在指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药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有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条件的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参保人员门诊使用:</p><p>  1.职工医保。医保基金按《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通知》(宁人社〔2011〕485号)中规定的“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p><p>  2.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按《关于印发&lt;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gt;的通知》(宁人社〔2018〕142号)中规定的“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2019年1月1日前,居民医保仍按《关于印发&lt;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gt;(宁劳社医〔2008〕11号)中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支付。</p><p>  3.农民工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按《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宁人社〔2016〕77号)中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支付。</p><p>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以往有关特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1月6日</p><p><br/></p>